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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基础研究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2日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的重大突破,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冀办〔2021〕28号)、《河北省基础研究行动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21〕85号)等文件要求,科学、规范管理河北省基础研究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依据《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定位于“需求牵引、问题导向、突出原创,聚焦前沿”,着眼我省优势特色产业及未来发展关键领域,瞄准重大科学问题、重大产业需求、重大仪器研制、重大学科交叉,超前部署,集聚国内外优势创新资源和科研团队,开展多学科交叉研究和综合性研究,提升我省的原始创新能力,推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融通发展。

第三条  项目重点依托省内优势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龙头骨干企业、科技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等载体平台,重点资助以下两类项目:

(一)基础科学前沿类,围绕数学、物理、生命等重点基础学科,以及与其他前沿学科开展交叉研究,努力实现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

(二)产业技术支撑类,围绕省重大战略与产业布局,开展应用导向的基础、应用基础研究,以及重大技术性变革问题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为催生核心关键技术、引领性技术、颠覆性技术提供理论支撑;开展原创性重大科研仪器与核心部件研制,为科学研究提供更新颖的手段和工具,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支撑。

第四条 项目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支持。对目标清晰、研究力量相对明确,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委托等方式支持。

第二章 项目指南

第五条 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强化战略谋划、系统思维,突出目标导向、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

第六条 省科技厅受理项目申报指南重点支持方向建议,并组织省内外专家进行论证,根据我省科技发展战略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研究提出年度总体目标及重点支持方向,按程序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实施周期、资助强度及申报条件等事项。

第七条 项目指南建议常年受理,项目指南不定期发布。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分为预申报和正式申报两个阶段,预申报通过的项目,经咨询论证后,再正式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履行项目负责人责任的能力,在相关领域有较深学术造诣和创新能力并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国内外同行普遍认可,具有较强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和凝聚研究队伍能力。

(二)项目执行期内为单位正式人员,聘用人员每年在冀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三)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四)牵头承担过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五)申报人在自然科学前沿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有望取得颠覆性成果,但不满足第(四)条规定的,可由专家提名申报。提名专家包括:两院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第十条 项目申报实行首席科学家制,由项目申报人担任,对项目负总责。项目围绕科学目标可设置3-5个课题,课题之间应当有机联系并体现学科交叉。项目的申报人应当是其中1个课题的申报人。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鼓励联合国内外一流合作团队共同申报,鼓励联合科技领军企业共同申报,鼓励龙头骨干企业牵头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人与参与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人应先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后,再共同申报。参与人所在单位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数量合计不得超过4个。合作研究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为河北省所属的或者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有研发经费投入,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采取扶优式评审,重点关注项目的创新性,先见其长,再补其短。评审程序包括项目初评和综合评审。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受理预申报书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进入下列评审程序。

(一)项目初评。由省内外专家对项目进行初步评审,重点评议科学问题的重大紧迫性、研究内容的价值意义和组织方案的先进合理性等,初评通过的项目进入咨询论证环节。

(二)咨询论证。对通过初评的项目及时反馈专家意见建议,组织高层次专家对项目进行咨询论证,与申报人共同研究项目的研究内容和实施方案,在交互中淬炼科学问题、优化项目实施方案。

(三)凝练优化。项目申报人根据专家咨询论证意见进一步凝练重大科学问题、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按填报通知要求,填报正式申报书。

(四)综合评议。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总体布局、实施前景、组织方式、资金支持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选出拟立项项目名单和资助经费建议。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综合分析专家评议结果,经厅党组会议审定拟立项项目名单及资金安排后,进行公示。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一般为5年,每年签订项目结转任务书,予以持续稳定支持。

第十八条 首席科学家负责项目研究方向设置、技术路线把关、任务协调、人才培养等,保证项目有序高效运行。首席科学家应建立学术领导小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和若干相关专家组成,通过定期召集学术交流和工作协调会议,加强合作与交流,推动课题协作,促进学科交叉和资源共享。

第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负责本方向研究任务的实施并完成考核指标,配合首席科学家完成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汇报研究重大进展情况及重大事项。项目和课题负责人应当做好项目和课题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任务无法按期完成的,须向省科技厅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最多延期一次,且延期后,在项目的完成时间内,项目负责人应仍在单位聘期。

第六章 项目结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交科技报告、项目经费审计报告等验收申请相关资料。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按规定开展。

课题实施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对课题任务开展验收工作,课题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应认真编制课题验收自评价报告。课题验收专家组由学术领导小组成员和省科技厅聘请的专家组成。课题验收规程参照科技计划项目结项验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家以项目任务书所约定的内容为主要依据,对项目研究内容完成等情况做出客观的评价。基础科学前沿类项目主要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原创性和科学价值,注重评价代表性成果水平;产业技术支撑类主要评价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和应用价值。

第二十四条 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应主要由河北省内单位牵头申请,项目成果应优先在河北省内实施转化应用。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按照年度结转任务书分年度拨付。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赋予首席科学家经费管理与监督权,负责经费分配、绩效分配,协调和监督课题经费的使用。首席科学家根据各成员单位年度任务完成和绩效情况,在充分论证、确保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任务指标和绩效指标的前提下,可在签订年度结转任务书时对成员单位经费进行调配。

第八章 绩效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强化法人责任,承担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时完成项目任务目标并配合开展监督与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动态评价机制。省科技厅在项目实施中期,组织专家以学术会议或实地考核等方式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继续研究的前景与价值等进行评价。通过评价的项目按程序办理后续资金拨付;未通过评价的项目,终止项目实施,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省财政。

第三十条 省科技厅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省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监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严格执行信用记录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评价评审专家等所有项目参与主体发生不良信用行为的,记入科研诚信不良信用记录,按照科研诚信管理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理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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