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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2日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省级软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软科学项目)管理,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诚信为底线、目标和绩效为导向、符合软科学研究规律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软科学研究水平和决策服务能力,促进软科学项目管理公平、科学、高效,根据《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冀科规〔202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科学项目主要运用决策理论、系统方法和现代技术,研究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等领域的内在联系及其发展规律,突出战略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注重实地调查、实证案例和统计分析,围绕我省高质量发展重大问题,为决策部门科技改革创新、战略规划、政策选择、组织管理、论证评估等提供科学依据、对策建议和咨询服务。

  第三条 软科学项目主要分为重点项目、面上项目、智库项目和试点项目。重点项目是指根据全省科技创新重大决策需求,由省科技厅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研究方向和内容的项目。面上项目是指围绕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科技创新的重要问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的研究方向,自主提出研究内容的项目。智库项目指具有稳定研究方向、人才结构合理、较强研究实力的科技创新智库承担的项目。试点项目是指重点开展科技政策实证研究、先行先试,能够形成相关制度、案例示范的项目。

第四条 软科学项目组织管理、经费管理、监督管理及科研诚信管理按照《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创新发展重要部署,征集科技创新决策服务需求,编制河北省省级软科学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和研究方向,向社会公开发布。软科学项目申报不受论文、职称、学历、奖项限制,申报基本条件、申报要求及申报程序按照《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执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申报软科学项目。

软科学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六条 软科学项目立项程序包括项目初审、网络(会议)评审、综合复审、省科技厅审定、立项公示、计划下达等环节。省科技厅分类制定项目初审、网络(会议)评审、综合复审标准。

项目初审采取形式审查、信息辅助核查等方式,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条件和申报要求。

根据项目类别分别采用网络评审或会议评审。重点评价项目选题的重要性或必要性,研究的可行性、创新性,预期成果的应用价值等。

综合复审依据网络(会议)评审结果,重点对项目的急需程度、成果应用价值、团队稳定支撑、研究内容重复、经费安排等进行综合评审。完成科技创新特定决策任务,需专业团队定向研究解决的项目,可以采取委托形式,经初审后直接进入综合复审。

第七条 项目初审由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网络评审由相关研究、管理领域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价,每个项目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省外参评专家不低于50%。

会议评审由相关研究、行业和管理领域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价,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

综合复审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专业机构辅助办理。

第八条 拟立项项目按规定公示后,省科技厅下达项目计划。在立项通知后15天内,项目承担单位与归口管理部门、省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并提交承诺书。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软科学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组织项目实施,建立自我管理为主的过程管理制度,履行自我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工作制度,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结合项目类别,可实行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方式。

   第十条 软科学项目调整、终止及审核程序按照《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延期的,应在项目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且只能延期1次。

  第十一条重点项目、智库项目、试点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应向省科技厅提交中期报告,并作为项目验收重要参考。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软科学项目实行验收结项制度,可采用会议、函审、认定等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程序。在项目执行期已全面完成任务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十三条 软科学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组织,一般委托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持项目验收。专项支持经费1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自主主持验收。重点项目、智库项目和试点项目一般采用会议方式验收,面上项目一般采用函审方式验收。对服务决策成效突出且有有效依据的项目可申请认定方式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省科技厅出具验收证书。

会议验收:组成验收专家组,以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情况介绍、质询答辩、核实有关资料,讨论形成验收意见。

函审验收:组成验收专家组,以函审形式审阅验收资料,验收专家分别提出评价意见,由专家组组长综合形成验收意见。

认定验收:依据项目研究成果服务省级及以上部门决策获得采用的佐证材料和验收材料,由省科技厅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软科学项目验收组由从事相关研究、管理、财务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验收专家组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绩效目标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做出客观评价,形成通过验收、暂缓验收、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十五条 软科学项目申请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任务书。

(三)项目研究报告。一般应包括研究内容、调查分析、对策建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目标分析等。试点项目须有实证分析。

    (四)决策参考报告。对研究报告凝练,突出拟解决的问题及对策建议,3000字以内。

(五)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对省财政拨款、自筹资金等各项经费到位及实际支出情况归纳说明。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在决算报告上签字,并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财政拨款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六)科技报告。按照编写规则要求提交。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软科学项目形成的成果,包括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刊发文章、呈报信息等,应标注“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专项资助”字样及项目立项编号。标注成果作为验收或绩效评估的确认依据。

第十七条 软科学项目验收程序、验收结论、异议处理、项目撤销等操作办法,按照《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成果应用

第十八条 对软科学项目研究取得的成果,省科技厅有复制、传播、编辑等权利。

第十九条 实行软科学项目研究成果评价制度,省科技厅定期对研究成果组织评选,评选为优秀成果的团队和个人在省科技创新智库建设、战略政策研究专家选聘等方面作为重要参考。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创新智库,可以给予连续稳定支持。

第二十条 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研究成果,项目管理部门、承担单位采取成果汇编、信息呈报、刊物发表、案例推介等方式,拓宽应用渠道、服务科学决策。

  第二十一条实行软科学研究交流制度,项目管理部门、承担单位组织软科学研究人员、研究机构开展交流合作,促进资源共享和成果推广应用。智库项目承担团队应当按照任务书约定及时向科技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冀科政〔2013〕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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