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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2日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根据《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核准立项,接受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资助的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主管基金资助项目的验收工作。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负责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基金资助项目验收采用会议验收与自主验收方式。

  项目专项经费1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会议验收,由基金办审核验收专家组成员,组织或者委托基金资助项目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主持召开验收会议,对申请验收的基金资助项目进行验收。

  项目专项经费1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自主主持验收。即验收申请审核通过后,承担单位自行确定时间、地点,自行主持验收会议或以其他形式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出具验收意见报基金办审核。

  第六条 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人员结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每组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项目专项资金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至少1名财务专家),技术方面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项目承担单位、依托单位、合作单位及其他与项目利益相关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项目验收专家如与被验收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向主持验收单位提出回避申请。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一般不超过2人。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七条 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计划书规定的项目执行期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办提交验收申请材料。项目负责人完成全部研究任务后,可提前提出验收申请。

  第八条 验收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金资助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基金资助项目自评价报告;

  (三)项目科技报告;

  (四)由项目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决算表(项目专项资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报告(项目专项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五)与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有关的数据、图片、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专利、获奖证书、成果转化情况、会议交流情况等附件。

  资助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论文、著作等)应当标注“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英文:Supported by Hebei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字样及项目编号。未标注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编号或与资助项目研究内容无关的研究成果不计入项目成果。

  (六)根据项目验收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依托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验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基金办负责提供基金资助项目计划书。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期限及项目负责人需要调整的基金资助项目,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在项目执行期内向基金办提交书面及网上申请。书面申请盖依托单位公章,交基金办一份留存备案,网上申请通过管理系统报备。申请项目执行期变更的,应在到期前90天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最多延期1次。申请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应保证新任负责人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

第十条 无正当理由、未经审批同意而逾期不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按照验收不通过处理。

  第四章 验收内容与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 基金资助项目验收内容包括:

  (一)基金资助项目计划书规定的研究内容完成情况;

  (二)知识产权的形成情况、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情况、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 验收专家组应当在审阅全部验收申请材料的基础上,经过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的准确性负责。项目验收专家对项目的研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应严守科研诚信承诺,严格履职尽责,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的验收资料。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

  (一)能按期保质完成项目计划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合规,无科研诚信问题的,验收结论为通过。

  (二)对于探索性强、研发风险高的科研项目,如已做到依法依规、勤勉尽责、未谋取不正当利益、经费使用合规、无科研诚信问题,但未完成项目计划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验收结论为结题,项目专项经费按照省级财政资金有关规定处理。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资助项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1.因结题原因以外因素,未完成计划书规定的主要任务指标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未经批准,擅自对计划书的内容作重大调整的;

  4.违反省级财政资金有关规定的;

  5.未按要求执行项目调整的。

  验收不通过的,给予撤销处理,项目结余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

  第十三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验收意见作为对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进行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验收通过的项目由基金办出具验收证书,统一发放至各依托单位。

  第十五条 承担单位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在60天内向基金办提出复议申请。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办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省有关政策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冀科办〔2012〕21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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