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抓好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落实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梳理政策落实配套制度和实施办法
(一)进一步梳理和完善具体实施办法。省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党中央、国务院已经出台赋的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自主权的有关政策要再梳理、再完善,形成政策落实清单,并确保已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对已制定政策落实配套制度和实施办法的,要认真督导各地有关部门及单位抓好落实工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外办、省国资委)
(二)进一步清理和修订现有管理办法。对照党中央、国务院和我省已经出台的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自主权的有关政策,对我省现行的科研项目、科研资金、科研人员以及因公临时出国等管理办法进行再清理、再筛查,确保每一项政策举措都符合最新政策精神,并制定了实施程序和管理规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外办、省国资委、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各承担科研任务单位)
二、对重点改革事项开展政策落实回头看
(一)切实推动预算调剂和仪器采购管理权落实到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项目管理部门和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6〕4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冀政字〔2019〕4号)、《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冀科资〔2018〕36号)等文件精神,开展政策落实回头看,确保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已明确有关预算调剂、科研仪器采购等事项交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由单位主管部门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科技项目管理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切实推动科研人员的技术路线决策权落实到位。按照国发〔2018〕25号、冀政字〔2019〕4号和冀科资〔2018〕36 号文件要求,开展有关政策回头看,确保我省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明确“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科技项目管理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切实推动项目过程管理权落实到位。开展有关政策回头看,确保科研管理相关规定和具体办法中,明确各项目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要由重过程管理向重项目目标和标志性成果转变,加强对科研项目结果及阶段性成果的考核,实施过程中的管理主要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精筒信息和材料报送,不得随意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填报各种信息或报送有关材料。(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科技项目管理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科研单位要切实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发〔2018〕25号、冀政字〔2019〕4号文件有关要求,进一步指导所属科研单位制定详细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确保在落实科研人员自主权的基础上,突出成果导向,提高科研资金使用绩效,完成科研目标任务。(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进一步做好已出台法规文件中相关规定的衔接
(一)明确落实科研人员兼职的政策规定。各科研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5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字〔2017〕26号)、《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冀人社规〔2017〕22号),与企业通过股权合作、共同研发、 互派人员、成果应用等多种方式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支持科研人员深入企业进行成果转化,认真落实“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的规定,积极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要确保已建立科研人员兼职兼薪问题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约定相关权利与义务;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按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省属科研院所主管部门、省科技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高等学校、省属科研院所)
(二)明确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具体办法。各高校、科研院所要确保已制定本单位转化科技成果的专门管理办法,完善评价激励机制,对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其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区分不同情况给予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确保按照国家和我省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要求,完善具体操作办法,推动各单位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属科研院所主管部门、省科技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高等学校、省属科研院所)
(三)明确科技成果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程序。省财政厅要加强与财政部沟通,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科技成果价值“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规定,会同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落实《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国有资产科技成果评佶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冀财资〔2018〕4号)精神,简化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评佶程序,缩短评佶周期,改进对评估结果的使用方式,研究建立资产评估报告公示制度,同时探索利用市场化机制确定科技成果价值的多种方式。进一步优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变更程序,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属科研院所主管部门)
(四)明确有关项目经费的细化管理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各科研单位要确保已完善管理办法,明确对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在相关项目经费使用管理规定中明确,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根据科研工作的特点,对科研需要的出差和会议按标准报销相关费用并筒化相关手续。探索建立项目立项环节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审核机制,在科研项目评审的同时进行预算评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加强政策落实工作宣传督导
(一)做好宣传解读。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加强对党中央、国务院和我省出台的科技创新政策文件的宣传解读,特别是新出台的政策举措,强化政策宣传组织工作,拓宽政策宣传渠道,形成有效政策培训机制,对科技创新政策进行权威解读、精准服务,建立咨询渠道。对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要做好宣传推广。(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高等学校、省属科研院所、国有企业)
(二)抓好一批试点示范。围绕实行科研人员薪酬激励制度、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使用权、简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扩大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实施科研院所分类支持等方面,开展试点示范,及时总结推广,切实释放政策活力。强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主体责任,对落实政策全面、及时、有效的单位要给予典型激励,对落实政策缓慢、拖沓的单位要给予警示诫勉。(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属科研院所主管部门)
(三)加强政策落实督导。开展政策效果督导评估,围绕重点事项、重点环节,开展随机抽查,注重发现问题,准确掌握政策执行进展情况、实施效果,有针对性地跟踪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科研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督查,坚持问题导向,对本地本部门所属科研单位落实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自主权有关文件精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逐一梳理、明确责任,深入分析堵点难点并加以纠正解决,确保政策全面兑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