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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和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2016年9月7日印发)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7日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进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一)改进直接费用支出管理。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下放预算调剂权限,项目经费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调剂。专家咨询费标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确定,参照国家规定执行,最高不超过参照国家规定标准的125%。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将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二)改进间接费用使用管理。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提高间接费用比重,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与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其中: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为15%,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三)改进资金拨付和留用处理。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任务顺利实施。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预算支出可全部实行授权支付。推行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公务卡结算,按照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库〔2016〕30号)规定执行。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四)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二、下放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权限

(一)下放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权。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负责)

(二)下放业务性会议经费管理权。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负责)

三、完善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一)完善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管理。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如采购需求发生变化,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根据需要自行调整政府采购预算需求内容,同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对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石家庄海关、省属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负责)

(二)完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扩大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核准制,由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案。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简化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对列入政府或主管部门规划且建设规模和投资明确的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省发展改革委、省属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负责)

四、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

(一)加强内控机制建设。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2016年底前,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以后年度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要于当年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2016年10月1日前,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项目承担单位、省属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负责)

(二)创新管理服务方式。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项目层面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劳务费安排解决;单位统一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等渠道安排解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五、落实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一)加强制度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指南,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细则,优化评估程序和方法,规范评估行为,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者及时沟通反馈机制;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财务检查。2016年底前,项目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二)加强统筹协调。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加强对前期已经开展相关检查结果的使用,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负责)

(三)加强工作督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要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审计机关要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完善内部管理,确保相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审计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各市县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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