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省直教科研基地,厅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提高研究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我省教育科学研究繁荣和发展,为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知识贡献,经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研究批准,现将《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教育厅
2022年1月18日
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
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和服务水平,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对教育改革发展的支撑、驱动和引领作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是统领全省教育科学研究事业繁荣发展的战略安排。“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依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河北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等文件,每五年编制发布一次。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是“教育科学规划”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 课题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构建教育科学研究平台,服务教育改革发展需求,引领教育科学研究方向,凝聚教育科学研究力量,培养教育科学研究人才。
第四条 课题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正确方向原则、服务实践需求原则、激发创新活力原则、弘扬优良学风原则。
第二章 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河北省教育厅管理全省教育科学规划工作的决策机构,统筹规划和管理指导全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繁荣教育科学、促进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决定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审核批准“河北省教育科学五年规划”、“年度课题指南”、“年度立项课题”。
(三)审核批准河北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的奖励事项,指导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规划办”)是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工作的日常工作,设在河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第七条 省规划办业务上接受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指导。其
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河北省教育科学五年规划”、“年度课题指南”。
(二)研究制定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三)组织课题的申报审核、评审立项、过程监管、成果鉴定、结题验收和宣传推广工作。
(四)研究编制课题经费预算,统筹划拨财政专项资助经费,监督资助经费依规使用。
(五)组织开展全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及相关工作的评优褒奖工作。
(六)组织省域内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申报、初审工作,协助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省域内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工作。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机构应成立区域内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指导本地区的教育科研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对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
第九条 各市(含雄安新区、定州、辛集)规划办、省直教科研基地、省属高等院校和民办高校教育科研管理部门作为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委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委托管理机构),按照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原则,负责所属范围内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统筹管理本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工作。
第十条 建立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咨询评审专家库,其成员经严格规范的程序,由省规划办予以聘任、管理、调整和解聘。受聘专家的主要职责是:对制定“河北省教育科学五年规划”、“年度课题指南”等提出建议;参与年度课题评审、立项课题中期检查、课题成果鉴定;提供学术指导和专业咨询等。
第三章 类别与选题
第十一条 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类别设置,结合我省教育科学研究实际,设置以下课题类:
(一)重大招标课题。是由省规划办组织征集、聚焦全省教育发展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现实针对性和决策参考价值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而设置的课题。该类课题在“年度课题指南”中公布,不受申报指标限制,申报者不得对题目进行修改,由教
育科研专项经费予以资助。
(二)重大委托课题。是为完成服务宏观教育决策的指令性研究项目,以河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为研究主体,吸收省内外优秀研究人才参与。重大委托课题与年度规划课题同时发布,由其他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三)资助课题,包括重点资助课题和一般资助课题两类。申报者根据“年度课题指南”重点关注选题自主确定选题的课题,由各委托管理机构在规定申报指标内,择优推荐。两类课题均由教育科研专项经费予以资助。
(四)一般课题(小微课题)。是为发挥学校教育科研实践主体作用,鼓励一线教师结合实际开展教育改革实验,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活动而设置的课题。委托管理机构以申报指标为限,负责此类课题的申报、初审、过程管理和成果鉴定工作。
(五)年度专项课题。是依据教育改革发展和教育科学研究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确有必要的前提下,由省规划办研究设置的任务明确、指向集中的同类别课题。专项课题同年度规划课题一并发布。省规划办根据年度专项课题的研究特征,研究确定是否予以经费资助及资助额度。
(六)区域主导专项课题。是为提升区域教育科研水平,助推区域教育高质量发展而设置的课题。该类课题须由区域教育行政部门向省规划办提出,省规划办研究,报经领导小组批准,与区域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由区域教育行政部门予以经费资助。区域主导专项课题同年度规划课题一并发布。
(七)青年专项课题。是为鼓励青年教科研工作者的科研热情,培养教科研工作者的科研能力,加强科研人才储备,针对35周岁以下教科研工作者而设置的课题。青年专项课题同年度规划课题一并发布。
第十二条 教育科学五年规划实施期间,根据“教育科学规划”,省规划办根据丰富教育科学理论、提高服务决策能力、推动解决实践问题、发挥专业引领作用的目标任务,组织制定发布“年度课题指南”。
第十三条 制定“年度课题指南”一般经过广泛征集选题、拟订年度重大重点选题范围、专家权威论证、领导小组审议批准等四个重要环节,以着力提高选题范围的科学性、创新性和适用性。
第十四条 申报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主要依据“教育科学规划”和“年度课题指南”的规定,贴近教育政策、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的需要,着力把握学科前沿和实践改革前沿进行选题。
第十五条 选题要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鼓励以河北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研究的决策参考价值、理论创新价值与实践应用价值。重视跨学科综合研究,鼓励区域协同研究。
第四章 申报
第十六条 作为实施河北省教育科学五年规划的重要的工作任务,每年组织一次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
第十七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限额申报,由省规划办根据市(含雄安新区、定州、辛集)、省直教科研基地、省属高等院校和民办高校的教师数量、学校性质、研究能力和以往立项课题数量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申报指标分配方案,随年度课题申报通知一并发布。
第十八条 申报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课题主持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或指导课题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申请重大招标和重点资助课题需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具有承担并完成过市级(含)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经历。
(四)申请其他类别课题需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学位。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硕士学位的,须有两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予以推荐。
(五)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只能申报1项课题。以往承担的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必须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第十九条 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申请人根据“年度课题指南”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进行选题及设计论证,填写课题申请评审书,由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
第二十条 申请一般课题(小微课题),须出具课题研究所需研究经费保障的证明材料,在课题申请评审书相应栏目加盖主持人所在单位公章,经委托管理机构审核、评审后,报送到省规划办。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期限内,委托管理机构按照下达的指标限额,对各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择优评审,并按照课题类别和不同要求,将课题申请评审书(一式三份)报送省规划办。省规划办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课题申请评审书。
第五章 立项评审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和备案审查制度。省规划办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课题评审和备案审查的组织实施、评审监督、立项审核和结果报批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每年度评审之前,省规划办根据评审任务需要,从咨询评审专家库中随机筛选专家,组成若干课题评审或备案审查组,在省规划办领导下承担相关评审审查工作。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申报了当年课题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重大招标课题实行公开招标评审制度。评审组通过审阅投标文件、论证、质询、评议和投票表决等环节,提出拟立项课题建议名单,经省规划办会议研究审核,报送领导小组审定批准。
第二十五条 重点资助课题、一般资助课题采取匿名评审方式。评审程序为:
(一)资格审查。省规划办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要求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二)匿名初评。评审专家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的课题进行匿名初评并打分,省规划办根据初评分数,由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按照一定比例确定拟立项入围课题,并由各评审组成员签字确认。
(三)实名复评。对入围课题,由评审专家根据匿名初评结果,在对课题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比对、充分评议的基础上,按照课题立项数量确定拟立项课题建议名单。省规划办根据年度资助课题立项数量,对学科评审组建议拟立项入围课题进行复核,确定拟立项资助课题。
第二十六条 课题立项评审主要从选题、论证和研究基础三个方面进行。
(一)选题。主要考察选题的决策价值、学术价值或实践应用价值。课题申请人对省内外相关命题研究状况的总体把握程度。
(二)论证。主要考察课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基本观点、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创新之处以及论证框架的严谨性和逻辑性。
(三)研究基础。主要考察课题申请人的研究能力、前期研究成果和主要参考文献。
第二十七条 一般课题(小微课题)的立项评审由委托管理机构负责。申报指标由省规划办随年度课题申报通知发布。委托管理机构要按照评审要求组织评审,并在评审中进行查重,防止重复研究。评审程序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在规定的期限内,课题委托管理机构按照不超过申报分配指标10%的数量,将建议拟立项的一般课题(小微课题)名单及材料报送到省规划办备案审查。
第二十八条 对委托管理机构上报的一般课题(小微课题)立项申请,省规划办组织备案审查。对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的一般课题(小微课题)予以淘汰:存在反党、反社会问题的和在宗教问题、民族问题上立场观点错误的;存在导向错误、理念落后、质量低劣等问题的;申报资格不合格、前期研究成果不真实、课题组研究实力和必备条件不够的;同类选题重复申报、一题多报、交叉申报的;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的。
第二十九条 召开省规划办主任会议,听取评审情况汇报,集体研究确定经专家评审和备案审查的拟立项课题结果。之后,对拟立项课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将立项课题结果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条 经批准立项的课题,由省规划办按照公布立项课题名单下达课题立项通知书,由委托管理机构通知课题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并将课题申请评审书(一式两份)返回委托管理机构,由委托管理机构和主持人各一份存档。
第三十一条《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评审细则》另行制。
第六章 研究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三十三条 省规划办对全部立项的规划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其中重点抓好省级重大招标课题、重大委托课题的全程管理和资助类课题的成果鉴定以及全部立项课题的结题验收工作。
第三十四条 委托管理机构协助省规划办对所属范围的规划课题进行日常管理,包括重点资助课题、一般资助课题一般课题(小微课题)和专项课题的过程管理及一般课题(小微课题)、非资助类专项课题的成果鉴定工作。
第三十五条 受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省规划办协助管理全国规划办委托的国家级、部级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要按《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管理,切实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
第三十六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主持人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自我管理。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课题的具体管理,加强对本单位所承担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
第三十七条 课题主持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研究实施方案,撰写开题报告,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将开题报告报委托管理机构,其中一份由委托管理机构存档,重大、资助类课题的开题报告由委托管理机构统一报省规划办存档。
第三十八条 凡立项课题均须组织开题。课题开题论证一般采用会议形式。重大招标、重大委托课题由省规划办组织开题,其他类别课题由委托管理机构组织开题,或由省规划办委托第三方组织开题,省规划办履行督导职责。
第三十九条 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送省规划办。每年12月底前,应提交年度研究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由委托管理机构统一报省规划办。
第四十条 省规划办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组织对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进行中期检查,并向领导小组提出年度课题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四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主持人提出课题变更事项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由委托管理机构审核,报省规划办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下列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一)变更课题主持人。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四)涉及国家秘密或重要敏感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准备出版、发表的。
(五)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六)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的。
(七)因故中止和撤销课题。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基地)、开展评奖活动、刻制课题组印章的管理。
(一)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基地)和开展子课题评奖活动,事前要经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同意,由委托管理机构审核,报省规划办审批。
(二)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基地)要严格掌握标准,适当控制数量,确保指导到位,并得到实验学校(基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
(三)课题组原则上不得自行刻制印章,一般以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代章。
第四十三条 课题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规划办可以作出撤销课题的决定:
(一)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以课题研究名义开展营利活动。
(三)课题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逾期不提交最终研究成果。
(五)盗用公章或私刻课题公章,违规设立实验区、实验校。
(六)存在其他严重问题。
第四十四条 省规划办和委托管理机构对课题研究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督促解决。省规划办对各市、各单位课题研究经验和成果,定期通过简报、刊物或网络进行反映和交流,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提交情况报告和加强课题管理的措施建议。
第四十五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课题主持人应按时完成课题研究任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可向省规划办申请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2年。课题自立项之日起超过5年研究期限仍未结题的,予以撤项。
第七章 经费资助与使用管理
第四十六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来源于省级财政拨款,专款用于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课题经费资助范围为:重大招标课题、重点资助课题、一般资助课题和专项资助课题。
第四十七条 每年下达课题申报通知之前,省规划办根据年度课题经费额度和资助课题类别及数量,按照突出重点、合理配置的原则,提出年度课题经费分配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十八条 年度立项课题公布之后,经领导小组批准,省规划办按照课题资助方案,及时下拨课题经费。课题经费实行一次性核定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支付方式。
第四十九条 课题经费下拨至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纳入所在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和财务机构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全面管理,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十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课题主持人是课题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要确保严格按照课题经费使用范围开支,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课题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报刊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遵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设备费:指因课题研究需要而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购置开支应从严控制,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确因课题研究需要必须购置的,应由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课题主持人按照课题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课题管理的相关人员。
(六)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课题研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课题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课题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课题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及成果出版费等。
第五十二条 一般课题(小微课题)和非资助类专项课题经费的筹集和使用,以及资助课题因经费不足筹集和使用经费,均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由出资单位或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三条 资助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给予适当比例的配套经费,支持课题研究。
第八章 成果鉴定与结题验收
第五十四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达到预期研究目标,形成一定的研究成果,可以提出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的申请,通过成果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
第五十五条 课题成果鉴定与结题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省和市规划办为两级鉴定组织单位。结题验收工作统一由省规划办负责。
第五十六条 省规划办负责重大招标课题、重大委托课题、资助类课题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高校一般课题(小微课题)和专项课题的成果鉴定。重大招标课题、重大委托课题、资助类课题成果鉴定结论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受省规划办委托,各市规划办负责所辖单位一般课题(小微课题)和非资助类专项课题的成果鉴定,其组织管理和鉴定过程,接受省规划办的管理和指导。一般课题(小微课题)和非资助类专项课题的成果鉴定优秀率不超过10%,其他鉴定结论为合格与不合格。鉴定等级为优秀的课题,需向省规划办提交成果要报。
第五十七条 课题成果鉴定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旗帜鲜明讲政治,准确把握成果的意识形态属性。课题成果鉴定主体为课题的最终研究成果,要从价值性、创新性和规范性三个维度,按照《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评价参照指标》,对课题成果进行综合评价、赋分,确定成果的评定等级。成果的评定等级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
第五十八条 课题成果鉴定主要采用会议鉴定、网络通讯鉴定两种方式。重大招标课题、重大委托课题和资助类课题,必须采取会议鉴定方式,其他类别课题可选用会议鉴定或网络通讯鉴定方式。
第五十九条 资助类课题成果鉴定所需费用从课题经费中列支;其他课题成果鉴定费用由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或课题组承担。
第六十条 申请成果鉴定时,委托管理机构须将所属单位申请成果鉴定课题的过程性研究材料、成果材料及公开发表论著的查重报告电子版一并送达至省规划办。
第六十一条 省规划办每年4月和10月组织两次重大招标课题、重大委托课题和资助类课题成果鉴定工作。各市规划办可随时组织一般课题(小微课题)和非资助类专项课题的成果鉴定工作。
第六十二条 对于成果鉴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课题,省规划办及时办理结题验收。重大招标课题、重大委托课题及资助类课题,随成果鉴定后办理结题验收。一般课题(小微课题)和非资助类专项课题结题验收为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月底。对符合免于鉴定条件的课题由省规划办直接验收并评定为优秀等级,颁发结题证书。所有结题证书一般由省规划办向委托管理机构统一寄发。
第六十三条 有关课题成果鉴定与结题验收的其他基本要求、课题免于鉴定条件、成果鉴定材料装订要求、二次成果鉴定的申请等有关内容,执行《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与结题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第九章 成果转化
第六十四条 省规划办及委托管理机构和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服务教育决策、推进教育改革和指导教育实践中的作用。
第六十五条 各课题组应及时按“成果要报”格式编辑课题研究成果,并经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报送至省规划办。省规划办要及时宣传、推广课题研究最新成果,为决策咨询类简报提供稿源,发挥研究成果的资政育人价值。
第六十六条 省域内研究人员承担的国家级、省部级课题的研究成果,负有省内分享应用的义务。在课题结题后,要及时向省规划办抄报相关研究成果。
第六十七条 省规划办及委托管理机构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课题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学术研讨活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六十八条 经过鉴定的课题研究成果,作为课题组成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参加优秀成果评选的依据。领导小组代表省教育厅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团体共同对优秀成果及其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章 成果评奖
第六十九条 为促进全省教育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发展,总结我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取得的成绩,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开展教育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领导小组每两年开展一次河北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活动,由省规划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十条 河北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确保获奖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参评成果应具有价值性、创新性、科学性、应用性和时代性特点。奖项设置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七十一条 河北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采取分级评选的方式,省规划办和委托管理机构为两级评选组织机构。
第七十二条 参评成果类型包括:已公开出版、发表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调查报告、实验报告等;不宜公开出版或发表,但已被市(或以上)人民政府、厅局级及以上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虽未公开出版或发表,但已通过结题鉴定验收的国家和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
第七十三条 河北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采取个人或组织(课题组)申报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一个人或同一个集体参评成果只限一项。委托管理机构对申请参评成果组织初评后,应将推荐参评成果汇总集中报送至省规划办。省规划办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七十四条 委托管理机构组织成果初选,按照分配指标上报。省规划办组织评选专家组,根据优秀成果评选标准,对各委托管理机构上报的成果进行评选,拟定获奖成果及授奖等级的建议名单。省规划办研究确定评选结果后,报领导小组批准,由省教育厅发文公布。
第七十五条 《河北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2年1月18日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七十七条 委托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市校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省规划办积极推行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的数字化建设,委托管理机构应该予以配套建设,确保数字化管理的顺畅高效运行。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规划办负责解释。
来源: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站,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