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省市文件 > 正文

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重要事项变更补充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15日 浏览次数:

(2025年7月11日省规划办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

为规范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变更管理工作,确保课题研究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可追溯性,依据《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课题负责人变更

重大招标课题、重点资助课题、一般资助课题及教育决策咨询专项课题等资助类课题原则上不允许变更。课题立项一年以内或三年以上的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确系不可抗原因申请变更的,须提请原负责人所在单位和委托管理机构同意,且报请变更后负责人所在单位和委托管理机构同意接收,省规划办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

变更后新负责人需符合以下资格要求:具备与原负责人同等级及以上职称或学术资质;为原课题组主要研究成员;熟悉该课题研究内容,且不存在有同类课题在研的冲突情况。申请变更时须写明具体变更原因和变更后负责人姓名、单位、职称、研究方向、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课题名称变更

课题名称变更必须建立在课题研究范围扩大、研究程度深入且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明确的基础上,而且必须自行组织3—5位相同专业的副高以上专业职称专家进行论证推荐。申请变更时须将专家论证材料在课题管理系统变更申请中进行上传。

三、课题管理单位变更

课题管理单位变更应由本人提出,列出充分理由,并由负责人原单位同意迁出,原委托管理机构审核通过,现任职单位委托管理机构同意迁入,双方认可同意,省规划办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

四、延期

课题结题时间变更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须写明不能如期完成的原因,委托管理机构审核通过,省规划办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申请一般不超过1年,总研究时限不能超过5年。

课题重要事项变更申请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如实填写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并在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服务管理平台过程管理系统中提交。

本规定自2025年7月11日起开始试行。本规定由省规划办负责解释。

下一篇:内容